编者注:这是《桌边谈》杂志:独立文章(2023)系列的第六篇。
支持选择权这个立场的实质是什么?如果一个女人说她自己不会堕胎,但又不想剥夺别人堕胎的权利,那么这个女人对堕胎的立场犹豫不决的原因是什么?也许她想尽可能地多生小孩,却不想面对意外怀孕的情况;也许她认为胎儿是个活生生的人,但她自己也不能确定;或者她不想把她的这种观点强加给别人。至此我们来到了支持选择权立场的关键点。选择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吗?我们有道德权利来选择道德上错误的事吗?既然抛出了这个问题,就要回答这个问题。
其实,每一项法律的颁布都会限制或约束人们的选择,这就是法律的本质。如果我们不希望通过立法来限制其他人的选择,我们就必须停止立法,停止投票。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同意,选择的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没有人可以绝对遵从自己的法律。除非我们准备接受一套纯粹相对主义的伦理体系,而这个体系不可能见容于法律和社会体系。这样我们就必须风驰电掣般地逃离崇尚自主的主张。我们转回来谈更具体的主题,我想知道支持堕胎运动的活动家是否反对保护他们个人财产权的法律?小偷是否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闯入别人家中偷窃别人的电视机?一个男人是否有权利选择强奸一个女人?这些极端的例子表明,选择的自由不能被视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选择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我认为,当另一个人不可剥夺的生命和自由权会被我的选择践踏的时候,这就是我们自由选择权利的界线。任何一个未出生的婴儿都没有权利选择自己是否被毁灭。正如一些人所说,在美国,最危险的地方是妇女的子宫。对于数百万尚未出生的婴儿来说,子宫已经成为了死囚的牢笼,囚犯在未经审判或辩护的情况下被立即处决,而且这种处决是真正意义上的肢解。这样的描述是不是过于生动、过于煽情了?并非如此,这种描述非常真实。
尽管选择的权利很神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选择随意摧毁一个人的生命。这是正义的流产,就像人们所怀的胎流产一样。
选择的自由为什么如此珍贵?是什么激起了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 )吶喊〝不自由,毋宁死〞?我们肯定希望能自己做决定,生活在胁迫之下这种事哪怕只是一个想法都令人厌恶。我们是有思想的生物,我们看重自己做出选择的自由。大多数人都讨厌被监禁,但即使一个人身处最高安全级别的监狱里,他的选择权也不会被完全剥夺。
正是这种自我决定的原则–对自己的状况和对未来的发言权—这种权利对于每一个被流产的小孩来说已经被残忍地剥夺了。在我母亲决定是要继续孕育我还是要堕胎的时候,我没有发言权,我的整个生命都掌握在她手中。如果她选择堕胎,那么我的生命在出生之前就被扼杀了。我们都是人,我们都曾经没有能力行使自己宝贵的选择权,我们都曾经完全依赖别人的选择来维持我们的生存。
选择权的第二个关键点是,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对婴儿做出攸关他性命的道德选择。(由于这涉及性道德,所以这通常是一个很不受欢迎的讨论话题。)选择是否生孩子的时间点不在于我们怀孕、胎儿开始发育之后,除了被强奸的情况。是否避孕仍是可以考虑的选项。我们所做的选择,无论是否与性有关,总是有其后果的。伦理学和法律的公理是,我们要对自己选择的后果负责。
当我们发生性行为时,我们可能并不打算或不希望孕育一个新的生命。然而,我们知道,性交是生殖的开始,通过这种方式是可能繁衍并产生后代的,我们很难说杀死后代是处理这一选择的后果负责任或很道德的方法。
节选自R.C. Sproul的《堕胎》。您可以免费下载原文的电子版,我们鼓励您和家人、朋友和教会分享本文。
本文原刊于《桌边谈》杂志
——
R.C. Sproul
史普罗博士是林格尼尔事工的创始人,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圣安德鲁教堂的第一任讲道及教导牧师,以及宗教改革圣经学院(Reformation Bible College)的第一任院长。他是一百多本书的作者,包括《神的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