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这是《桌边谈》杂志:独立文章(2023)系列的第四篇。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源于创造也根植于创造。我们不会将人类看作是宇宙性的意外,人类是永恒的上帝精心创造的杰作。人的尊严来自上帝。人作为有限的、具有依赖性和偶然性的生物,被创造者赋予了很高的价值。
创世记中关于创世的描述为人类尊严这个特性提供了框架: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创一26-27)
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因此人有别于所有其他的生物。人身上所具有的神的形象和样式使得神和人之间有着独特的连结。尽管圣经中没有明确地说要将人看作像神一样,但这种与创造者独特的关系赋予了人类崇高的尊严。
堕落后的人可能不再纯粹,但人还是人。只要我们还是人,我们就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留了上帝的形象。我们仍是非常宝贵的被造物。尽管我们可能不配,但我们仍然很有价值。这是圣经中响亮的救赎信息。上帝所创造的,祂也要救赎。
许多旧约经文都谈到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因为人是神圣的创造,例如:
神的灵造我;全能者的气使我得生。(伯三十三4)
你们当晓得耶和华是神!我们是祂造的,也是属祂的;我们是祂的民,也是祂草场的羊。(诗一百3 )
祸哉,那与造他的主争论的!他不过是地上瓦片中的一块瓦片。泥土岂可对抟弄它的说:你做甚么呢?所做的物岂可说:你没有手呢?祸哉,那对父亲说:你生的是甚么呢?或对母亲(原文是妇人)说:你产的是甚么呢?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就是造就以色列的如此说:将来的事,你们可以问我;至于我的众子,并我手的工作,你们可以求我命定(原文是吩咐我)。我造地,又造人在地上。我亲手铺张诸天;天上万象也是我所命定的。(赛四十五9-12 )
耶和华啊,现在祢仍是我们的父!我们是泥,你是窑匠;我们都是祢手的工作。(赛六十四8 )
有趣的是,耶稣基督对旧约中关于生命神圣性的观点做出了最重要的解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五21-22)
耶稣的话对我们理解生命的神圣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祂扩大了旧约律法的含义。一些宗教领袖简化了对十诫的理解,使其意义变得狭隘,耶稣的话当时是对这些人说的。耶稣同时代的律法师自信地认为,只要自己遵守了律法中的明文规定,他们就可以为自己了不起的美德感到骄傲。然而,他们没有掌握律法更广泛的含义。在耶稣看来,律法中没有详细说明的内容,在其更广泛的含义中得到了明确的暗示。
律法不仅禁止一些负面的行为和态度,更暗示了律法要求某些积极的行为和态度。
从耶稣对不可奸淫这个诫命的扩展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这种特质: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
耶稣在此解释说,一个人避免肉体上的通奸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他顺从了这条律法的全部意义。不可奸淫是一条内涵很广的律法,它不仅禁止实际上不正当的性关系,它的范围包括从不正当的情欲到奸淫的行为这之间一切的想法和作法。耶稣将不正当的情欲描述为在心里奸淫。
律法不仅禁止一些负面的行为和态度,更暗示了律法要求某些积极的行为和态度。也就是说,如果律法禁止通奸,就意味着要求人要忠贞并纯洁。
当我们把耶稣提出的这些模式应用于不可杀人的律法时,我们就会清楚地了解到,一方面,我们要避免做杀人的广泛意义中所包含的所有事情,但另一方面,神借着这条律法命令我们要积极努力地拯救和照顾生命,提高生命的价值。我们要避免杀人和杀人的所有后果,同时,要尽我们所能促进生命的发展。
正如耶稣认为不正当的情欲是奸淫的一部分,祂也将不合理的怒气和谗言看作是杀人的一部分。正如情欲是心里的奸淫,发怒和诽谤也是心里的谋杀。
尽管耶稣把十诫的范围扩大到不合理的情欲和诽谤这样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个人的情欲和不合法的性交一样邪恶。同样地,耶稣也没有说诽谤和谋杀一样邪恶。耶稣的意思是反对杀人的律法包括反对任何形式不公正地伤害同伴。
这如何应用于堕胎的议题?在耶稣的教导中,我们看到了对生命的神圣性另一个有力的强化。心中的谋杀,比如诽谤,可以被描述为〝潜在的〞谋杀,正如某些案例,愤怒和诽谤完全有可能导致实际的谋杀行为。当然,这不是一定的。禁止愤怒和诽谤并不是因为它们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而是因为它们对人的生命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当我们把生命的神圣性与堕胎一起讨论时,我们就建立了一个微妙但高度相关的联系。尽管我们无法证明胚胎就是人,但毫无疑问的是,胚胎是一个潜在的人。换句话说,胎儿是一个正在发育的人。他所处的并不是一个潜在的冷冻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没有人为的干扰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胚胎肯定会成长为一个活生生的人。
耶稣基督认为不可杀人的律法不仅包括实际的谋杀行为,还包括潜在的谋杀。耶稣教导说,对一个实际的生命实施潜在的谋杀是非法的。那么,对潜在的生命进行实质性的伤害会有什么影响呢?
对潜在生命实施实际性的破坏与对真实的生命实施潜在性的破坏,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是相似的,这种相似性足以使我们在毁灭一个潜在的生命之前停下来,仔细考虑可能的后果。如果律法的第一个方面没有完全地、最终地将堕胎纳入不可杀人的广义上的范围,那么第二个方面显然可以。
律法禁止的部分暗示着积极的态度和行动。例如,圣经中禁止奸淫的律法同时也要求人保持忠贞和纯洁。同样,当一条律法以积极的形式呈现时,也隐含着其反面的禁止意义。例如,上帝命令我们要善于管理钱财,很显然我们就不应该乱花钱;勤奋劳动的正面命令隐含着禁止我们在工作中偷懒的负面行为。
禁止实际和潜在的谋杀行为,隐含着努力保护和维系生命的积极任务。反对谋杀就是促进生命。无论堕胎有什么其他作用,它都不会对那个未出生的小孩的生命有好处。虽然有些人会争辩说,堕胎会提高那些不希望有小孩的人的生活品质,但它并没有促进这个议题中的主体——也就是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发展。
圣经一贯坚定地支持促进所有人类生命的伟大价值。穷人、受压迫者、寡妇、孤儿和残疾人—这些人在圣经中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因此,对有关堕胎任何问题的讨论最终都必须考虑到圣经的这一关键主题。当人们轻易地毁灭或草率地处理人命攸关的事——即使是潜在的生命,那么整个人类生命的神圣性和人类尊严都会蒙上阴影。
本文原刊于《桌边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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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 Sproul
史普罗博士是林格尼尔事工的创始人,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圣安德鲁教堂的第一任讲道及教导牧师,以及宗教改革圣经学院(Reformation Bible College)的第一任院长。他是一百多本书的作者,包括《神的圣洁》。